物业科的工作职责法律依据究竟是什么?
在物业管理体系中,物业科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工作职责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物业科工作职责的重要法律基石,其中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物业科在此基础上,承担着监督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的职责,确保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依法依规签订并执行合同,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当业主反映物业服务质量不达标,如小区卫生清扫不及时、安保措施不到位等问题时,物业科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可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物业管理条例》也是物业科履行职责的关键法律依据,该条例明确了物业科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多项职责,依据该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物业科作为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执行机构,要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和管理,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和条件,在物业承接查验方面,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物业科要监督这一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保障物业交接的顺利进行,避免日后出现产权不清、设施损坏责任不明等问题。
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是物业科工作职责的重要补充,这些法规和规章结合当地物业管理的特点和需求,进一步细化了物业科的工作内容和职责范围,一些地方规定物业科要参与老旧小区改造的协调和监督工作,推动老旧小区物业管理的规范化和现代化。
物业科的工作职责法律依据涵盖了国家层面的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这些法律法规相互配合,为物业科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监督、管理、协调等职责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确保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